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1962号
曹春、石文俊、田颖浩、张红军、晋会玲、王赛轶、王瑞花、解永超、安亚丽、陈旭光、晋战奎、程洋、周亚威、时玉隆、孙丁一、焦永占、王震、张振龙、李建辉、薛欢平、程学森、姚春喜、马丽萍、刘赞杨、汪军坡、张静粉、陈浩南、滕盘穴、刘丽丽、贾恋、刘小佩、刘文娟、葛中强、葛彦龙、李国安、康香、李国庆、李林锋、张延华、李晓龙、康建彬、张倩、康法义、任央、苗清水、宋耀芬、杨盼利、苗志丹、贾永辉、曹雪好、薛景安、崔喜桂、周丰停、宋翠真、付兰兰、周文明、刘三毛、闫秋风、张跃朋、宋琳珂、张要国: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春、石文俊、田颖浩、张红军、晋会玲、王赛轶、王瑞花、解永超、安亚丽、陈旭光、晋战奎、程洋、周亚威、时玉隆、孙丁一、焦永占、王震、张振龙、李建辉、薛欢平、程学森、姚春喜、马丽萍、刘赞杨、汪军坡、张静粉、陈浩南、滕盘穴、刘丽丽、贾恋、刘小佩、刘文娟、葛中强、葛彦龙、李国安、康香、李国庆、李林锋、张延华、李晓龙、康建彬、张倩、康法义、任央、苗清水、宋耀芬、杨盼利、苗志丹、贾永辉、曹雪好、薛景安、崔喜桂、周丰停、宋翠真、付兰兰、周文明、刘三毛、闫秋风、张跃朋、宋琳珂、张要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1962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1962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1962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1962号传票、(2024)豫1024执1962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1962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1962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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