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168号
宋洪喜、李晓丽、李欢欢、王剑敏、肖占友、余艳平、化木旺、邸永花、化军伟、杨付岭、闫春平、寇文博、闫春伟、张东洋、石颜丽、张宏叶、李伟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洪喜、李晓丽、李欢欢、王剑敏、肖占友、余艳平、化木旺、邸永花、化军伟、杨付岭、闫春平、寇文博、闫春伟、张东洋、石颜丽、张宏叶、李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168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168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2168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2168号传票、(2024)豫1024执2168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168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168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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