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178号
葛双营、田芳、李春红、胡松亮、李珍香、贾全有、王喜芳、李艳丽、王秀菊、胡红恩: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葛双营、田芳、李春红、胡松亮、李珍香、贾全有、王喜芳、李艳丽、王秀菊、胡红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178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178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2178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2178号传票、(2024)豫1024执2178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178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178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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