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195号
李学记、张春红、李文静、崔金磊、崔金城、智旭乐、杨银强、陈瑞琴、侯俊涛、牛见国、牛振华、王水峰、轩东伟、马北生、来喜平、韩冠收、卜会玲、马旭、鄢陵县中明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记、张春红、李文静、崔金磊、崔金城、智旭乐、杨银强、陈瑞琴、侯俊涛、牛见国、牛振华、王水峰、轩东伟、马北生、来喜平、韩冠收、卜会玲、马旭、鄢陵县中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195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195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2195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2195号传票、(2024)豫1024执2195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195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195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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