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281号
张西保、杨记周、杨全针、陶小衬、鄢陵县永恒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正棉短绒有限公司、郑现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西保、杨记周、杨全针、陶小衬、鄢陵县永恒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正棉短绒有限公司、郑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281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281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2281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2281号传票、(2024)豫1024执2281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281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281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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