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法[2012]144号
关于印发《鄢陵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鄢陵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鄢陵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院实行日常工作考勤制度、各类会议考勤制度及重大活动考勤制度。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采取面部识别仪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人民法庭、技术科由本部门负责人考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每月底,各部门将本部门本月的考勤签到情况报政治处。
第六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实行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两考勤,上班时间起15分钟内为考勤时间,超时视为迟到。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做到准确掌握。如有外出办案或因事外出,应提前登记写明事由,并履行签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第八条 考勤情况列入平时考评、年度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每月上旬由政治处负责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审务督查办法进行通报处理。
第九条 52岁以上的男工作人员、50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自愿参加考勤的,根据考勤记录按规定享受出勤奖。对确因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院党组研究决定,不再参加日常考勤,也不再享受出勤奖。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不得因请假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因公出差的统一由部门负责人按照批准权限交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的,按请假程序逐级先行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政治处,事后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二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批准。(二)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三)党组成员和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请假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休假、婚嫁、产假等有法定假期的,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假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病假超过七天的,应有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假期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到政治处完善销假手续。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批准手续,未经批准超假未归的,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2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2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旷工一天以上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先进。
第四章 奖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考勤实施倒扣分制。考勤总分为50分,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部门干警全部出满勤为该部门记总分50分,对于违反本规定需要扣分的,根据规定相应扣分,直至总分50分扣完为止。干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扣所在部门0.5分;每旷工一次的,扣所在部门1分;对一个月内部门迟到人数超过5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缺岗超过3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
第十八条 全年度设考勤奖2000元,实行季度发放。对因请假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每次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无故旷工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30元。
第十九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取消当年度出勤奖,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戒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各项法定假期时间各项法定假期时间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33条规定)
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法定节假日方面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