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恢168号
张勇田、马慧琴: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云涛、张改云、马慧琴、张勇田、张付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恢1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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