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4执2690号
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彦民、刘文亚、李富民、刘雪亚、郭国壮、李素芬: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彦民、刘文亚、李富民、刘雪亚、郭国壮、李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4执2690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1024执2690号限制高消费令、(2024)豫1024执2690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4)豫1024执2690号传票、(2024)豫1024执2690号执行通知书、(2024)豫1024执2690号报告财产令、(2024)豫1024执2690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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