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点一线诉调牵 电话调解化纷争——鄢陵法院1小时线上解纷让异地诉讼不再难 发布时间:2024-12-06 19:42:48
“凭啥他违约了,我还要给他退定金?他起诉我,我还要起诉他呢,咱走着瞧!”12月3日下午,鄢陵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赵珊珊主任线上1小时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9月25日,原告纪某联系到被告张某(二手车商),约定以3800元总价购买一辆二手车,并微信转账交付1800元定金给张某,因车辆价格不高,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纪某可承担少量违章费用,若纪某反悔,被告张某可扣除一半定金,如果违章超过预期金额,纪某就不再购买,被告退还全部定金。
随后原告纪某通过查询发现该车涉及多处违章,但都在约定范围内,可原告还发现此车于2022年9月交强险就已过期,过户也存在困难,故原告纪某不愿购买,要求被告退还双倍定金。该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上海,被告户籍地在鄢陵,线下交易地点在被告居住地江苏。
我院诉前调解中心副主任赵珊珊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案情并不复杂,庭前调解可以快速高效解决纠纷。于是赵珊珊首先与被告取得联系,但被告张某情绪激动,声称要反诉原告纪某,错在对方交完定金后反悔,自己有理有据,不能退还定金。
在赵珊珊的耐心沟通下,与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张某定金不能超过约定总价的20%,显然前期1800元的定金比总价3800元的20%(760元)高,最终被告表示不再反诉,接受调解。
由于原被告都在外地,无法到庭面对面调解。在充分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后,赵珊珊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对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被告随即向原告转账1500元。至此,双方线上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只用了1个小时。
云端调解抚灭心头火,多元解纷高效化干戈。鄢陵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情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发挥线上调解优势,最大化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创新和优化司法服务措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便捷和温度。
“订金”和“定金”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在分不清的情况下
很容易深陷“定金”陷阱......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无论是给付订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给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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