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法治透明、稳定可期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是吸引企业聚集的平台,更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护航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选取鄢陵县人民法院维护区域营商环境,保护区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作为第三期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鄢陵县某木业公司与外省某
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3月以来,被告外省某木业公司多次在原告鄢陵县某木业公司处订购木方、木门半成品等木材制品,至2023年7月已产生货款36万余元,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后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拖欠尾款1581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2024年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了原、被告公司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矛盾点,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部分产品不合格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剩余尾款金额问题。由于双方企业距离较远,为尽快解决矛盾,承办法官遂在审判庭组织了线上调解,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对不合格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剩余尾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并达成一致,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履行剩余货款90000元,双方案结事了。
许昌某木制品公司与外市某机械公司、
外市某自动化设备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22年4月,原告许昌某木制品公司与被告外市某机械公司、外市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1套6x8型号蛋托生产线,合计金额700000元;产品需按照公司技术要求制作、验收,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时产指标,质保一年。设备正常产量7000片/小时,如达不到产量要求,需方有权利提出赔偿损失,或者终止合同;被告需派技术员负责指导安装及调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货款450000元。后被告将案涉设备运送至原告处,并派工作人员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但案涉设备一直未调试好,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均未销售,亦达不到每小时 7000 片的产量,被告于2023年9月将案涉设备中的成型机拉回维修。后经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案涉均为三无产品,并向原告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原告向法院提供有损失清单、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截图、电费明细等证据,以此证明被告给其造成损失 846041.45元。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案涉蛋托生产设备,但案涉设备一直未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等证据对此均能够予以证明,案涉设备经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无说明书、铭牌、合格证书,属三无产品,且案涉设备中的储气罐、负压罐、生物质燃烧机系特种设备,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原告停止使用上述未取得许可未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由此可以认定案涉设备存在产品缺陷的,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期间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被告名下一处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为日后强制执行提供了可执行的财产,保障原告胜诉后能够及时挽回损失。
近年来,鄢陵县的木材加工行业已基本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多元化发展,交易区域辐射全国各地,成为中原地区较大的林产品生产、加工、贸易和储备基地。上述两个案例中,均为本地木材加工企业与外地企业交易时发生纠纷,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效益,涉诉会对企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为尽可能减少企业因涉诉浪费的时间精力,减轻企业诉累,鄢陵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回应企业和企业家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及时立案,高效审理,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涉企案件高效化解,及时为企业挽回损失,助力鄢陵县营造重商、亲商、护商的温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