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22号
王传菊、李承华、王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传菊、李承华、王玲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22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22号限制高消费令、(2025)豫1024执22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22号传票、(2025)豫1024执22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22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22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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