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233号
郑海科、郑奕婧、刘红梅、刘群舟、苏志芳、马会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海科、郑奕婧、刘红梅、刘群舟、苏志芳、马会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233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233号限制高消费令、(2025)豫1024执233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233号传票、(2025)豫1024执233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233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233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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