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劳致富、科技发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哲理,但是却有这样一伙不务正业人员想靠盗挖古暮发笔横财。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甄某、杨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鄢陵县某村的温某,眼瞅着自己身边的村民一个个都富的流油,而自己缺囊中羞涩,于时想靠身边的资源发笔横财.2011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温某纠集被告人甄某与杨某骑着摩托车携带铁锹、探铲等作案工具,到本村盗挖古墓,温某叫上本村的温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他们到村北地古墓群处后,温某离开,甄某用探铲确定位置后,杨某、温某某用铁锹盗挖古墓,在盗挖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温其某逃跑,甄某、杨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古墓位于汉代墓群处,对研究许昌鄢陵一带汉墓的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温某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杨某、温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