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04号
于凯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新龙与被执行人于凯凯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04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04号限制消费令、(2025)豫1024执304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04号传票、(2025)豫1024执304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04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04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五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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