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原告芦某因生活琐事前往被告黄某住所理论,在黄某门前,原、被告双方情绪过激,发生争吵、撕扯,在推搡过程中,黄某胳膊肘误碰到芦某眼部,芦某随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受理此案,经县公安局委托鉴定,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不予行政处罚,芦某因伤实际住院11天,并于2024年6月21日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42894.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芦某与被告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黄某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安局对原、被告所做的讯问笔录,原告自身对于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芦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芦某各项损失共计7118.99元,驳回原告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否承担行政责任仅是判断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而非全部依据。本案中,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经鉴定为轻微伤,虽未受行政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
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轻伤的打架成本:
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重伤的打架成本: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打架附加成本:
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除此之外,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就业都受限制。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