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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青年行窃 人有情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3-22 15:06:40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残疾青年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唐某、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

    2013年元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唐某、蒋某与小某(另案处理)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到鄢陵县开发区梅里路南端,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负责接应,谢某用自带的小锤将刘某的豫KJT799白色轿车右前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的一个价值359元的百利老人牌提包及包内的407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后在鄢陵县乾明寺路南侧的某电脑店门前,蒋某骑一辆摩托车负责接应,将朱某放在车内的一个价值396元的啄木鸟牌挎包及包内的3盒价值共60元的红色软盒苏烟、80元现金、5美元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唐某、蒋某均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值得同情。但三被告人谢某、唐某、蒋某不用双手劳动求得财富,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被盗现金及物品已全部追退,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梁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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