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不见的老同学偶然相遇,令双方十分激动,于是到一酒楼相聚,席间大家推杯换盏,共叙友谊。结束后,孙某驾车回家。由于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撞到一位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自己也身受重伤。2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酒后驾驶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3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孙某和李某系初中同学,同学期间两人非常要好。初中毕业后,大家各奔东西,失去了联系。2012年10月2日下午,二人在街上偶然相遇,心里十分高兴。便提议找一酒楼小聚,李某欣然同意,孙某又联系了几位要好的同学。同学相聚,分外高兴,真是酒逢知己千杯少,不醉不是好兄弟,大家频频为友谊举杯。不知不觉间,几瓶白酒下肚,天黑席散。孙某送走同学后,驾驶自己的豫KN6915两轮摩托车回家,由于酒精的麻醉,感觉自己格外兴奋,不知不觉加快了马力,当行驶到鄢陵县城北环路西段(311线334KM)处,与道路上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己身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理,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