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22号
胡培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海林与被执行人胡培炯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22号限制消费令、(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22号传票、(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22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22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六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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