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某村的于某甲因琐事与本村他人有过摩擦,时常记在心中伺机报复。殊不料,下手太重,将人打成轻伤,锒铛入狱。2013年3月3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9月27日18时许,于某甲酒后想起本村的于某已去年曾骂过自己,非常气愤,借助酒壮“英雄”胆的劲,气势汹汹地来到于某已家,二话不说,掂起院里的板凳照于某已的左胳膊砸去,于某已已当场被砸伤送往医院治疗。经鄢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某已的左胳膊损失已构成轻伤。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甲因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于某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于某已的认罪态度,鄢陵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