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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烧岳父家门 鄢陵一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0 14:50:16


   俗话说“酒壮英雄胆”,鄢陵一男子酒后,借助酒劲胆大妄为,竟用汽油引燃焚烧其岳父家门楼。2013年4月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6月13日夜间,吴某酒后找不到妻子,便到其岳父家寻找,因已是深夜,其岳父母已熟睡,吴某未能喊开门,便恼羞成怒,开车从附近加油站买来两壶汽油,先将一壶汽油倒在其岳父家门楼地下,另一壶放在门楼旁边,然后用打火机将门楼地上的汽油引燃,其坐在近旁车内观看,后被群众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其岳父家门楼已被烧毁。经鄢陵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岳父家被烧毁的门楼价值605元。吴某岳父家为一农院,系居民区,东、西、被均为本村村民院落,北临杨树园。

   案发后,酒醒后的吴某羞愧难当,积极主动给其岳父母赔情道歉,并重新修建了门楼,其岳父母看在吴某诚恳悔罪的态度上,谅解了吴某。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而故意用汽油引燃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吴某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弥补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鄢陵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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