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财经纪律,巩固治理 “小金库”活动成果,4月15日,鄢陵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是实行银行缴费。案件依法应当预交诉讼费用的,其数额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专人在立案受理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定,并开具《缴费通知单》,当事人持单到财政专户银行交款。
二是统一收费票据。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发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是实行专户管理。当事人交纳的执行标的款、依法责令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含诉前财产保全交纳的保证金、诉讼中财产保全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存入本院的执行款管理专户。
四是规范执行标的款的收取。执行案件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由执行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在执行结案时收取。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确因时间、地点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将案件执行标的款存入执行款管理专户的,在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收缴案件执行标的款,并给被执行人出具暂时凭条;执行人员应至迟在次日将收缴的执行标的款存入本院的执行款管理专户。
五是规范退费程序。根据裁判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出具《退费通知书》,经所在庭庭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凭《退费通知书》、并持裁判文书、交款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及其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将相关的《退费通知书》、退费票据归入案件卷宗。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严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手收取诉讼费用、罚没款、保证金等现金款项。严禁私设帐户;严禁将诉讼费用、罚没款、执行标的款、保证金等涉案款项存入个人存折或个人帐户名下。严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占用诉讼费用、罚没款、执行标的款、保证金等涉及案件款项。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停职、免职,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规定的出台,健全和完善了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