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但要尊重国家、尊重自己,因为只有合法的维权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可曲某为了达到要回工资,偏偏采取了毁坏他人财物,结果不但未能要回工资,还锒铛入狱被判刑罚,使之无可厚非的维权行为变味了。
曲某与吉林省德惠市的朱某因工资纠纷曾发生过矛盾,朱某拖欠曲某工资一直未结清。2012年9月28日晚,朱某所开的货车行驶至兰南高速鄢陵服务区时,曲某用钢筋撬杠将其车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及车灯砸烂,以此要挟朱某给付拖欠的工资。经鉴定,曲某所砸坏的车上的物品损失价值5540元。案发后,曲某通过法律教育,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严重违法性,主动赔偿朱某经济损失8000元。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故意非法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且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结合被告人曲某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曲某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