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588号
李承华、王传菊、鄢陵县谦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李承华、王传菊、鄢陵县谦驰木业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588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588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588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588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588号传票、(2025)豫1024执588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588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588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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