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613号
晋红喜、陈春辉、郑永灿、鄢陵县豪收农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晋红喜、陈春辉、郑永灿、鄢陵县豪收农牧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613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613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613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613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613号传票、(2025)豫1024执613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613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613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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