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夜“游”花博园 触法住牢监

  发布时间:2013-05-02 09:02:06


   为发财,五个外地人瞄上了鄢陵县花博园游览车上的电瓶。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竟夜“游”花博园实施盗窃。可法网恢恢,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2008年12月31日下午,杨甲、王某、杨已、杨丙、赵某五人到鄢陵县花博园游玩时,发现院内有许多游览电瓶车,就打起盗窃游览车上电瓶的主意。当晚,五人开车到花博园门口,由杨已开车在花博园门口等候,其他四人进入该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将花博园展厅上的链子剪短,将展厅内游览车上的38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38块电瓶价值19228元。

    2012年9月4日上午,杨丙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杨已、杨丙、赵某共同退出全部赃款。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王某、杨已、杨丙、赵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丙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甲、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甲、杨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鄢陵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情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甲、王某、杨已、杨丙、赵某十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乔瑞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