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2025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3月25日-3月26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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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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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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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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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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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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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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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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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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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夏洪钢、孙桂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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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024执恢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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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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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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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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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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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176 9801 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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