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从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野外拉线高压捕鼠器”。11月11日,陈某在野外使用该捕鼠器时触电身亡,次日凌晨其好友发现其倒地现场,附近放有案涉捕鼠器。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家人于11月22日将销售方杨某诉至我院,经鉴定,案涉捕鼠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缺陷,且杨某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厂家信息。被告杨某辩称产品非其销售、死因不明,但法院结合快递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产品来源及因果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不能提供案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将案涉产品销售给死者陈某,经鉴定,案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缺陷,被告杨某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应当对陈某的死亡给原告(陈某家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案涉产品在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其在使用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某自身承担80%责任;杨某未尽安全审查义务,承担20%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4647.48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