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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斌等诈骗案 ——利用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游戏装备变现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03-20 14:54:22


  刑事 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免押租赁 虚拟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斌、顾某明、成某霖于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12月份,多次在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上,通过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CSGO”网络游戏装备,后将租赁来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装备交易平台上低价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贷款或日常消费。游戏装备租赁期满后,上述人员拒不还款。某信息技术公司将上述游戏装备价值赔付给出租人。

    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斌共租赁8件游戏装备。租赁期满后,某信息技术公司赔付给出租人人民币97855元(币种下同)。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顾某明共租赁9件游戏装备。租赁期满后,某信息技术公司赔付给出租人72069.8元,从顾某明处强制扣款2824.57元。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成某霖共租赁7件游戏装备。租赁期满后,某信息技术公司赔付给出租人65153.29元,从成某霖处强制扣款1598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经鄢陵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某信息技术公司进行退赔,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5)豫10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顾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成某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利用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网络游戏装备变现行为的认定。首先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认定。主要体现在三个阶段:一是事前阶段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时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有偿还游戏装备的的能力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仍虚构事实骗取游戏装备事后变现,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事中阶段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在取得租赁游戏装备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动,而是短期内迅速转卖,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于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通过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网络游戏装备后低价转卖他人,并于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12日、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5日先后两次以相同手段实施该行为,主要目的也是骗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事后阶段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以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网络游戏装备后,在短期内迅速低价转卖,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将非法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或债务清偿,未履行返还义务,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平台信用免押租赁机制,隐瞒转卖网络游戏装备的真实意图,并非真实租赁,而是变卖套现,用于偿还贷款或日常消费,使平台误认为其具有租赁使用的合法目的,并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而交付游戏装备。信用免押租赁是基于信任的临时使用权让渡,被告人以此名义获取财物后非法处置,低价转卖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平台因被告人的违约行为而承担赔付责任,实际直接遭受财产损失,已达到诈骗罪所规定的“数额巨大”法定数额。被告人客观上实施欺骗手段,其“租而不还”行为已突破民事违约的范畴,构成刑事犯罪。最后是犯罪对象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可认定为诈骗罪的对象。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出租人赔付的行为系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民事上的违约责任,不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直接导致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受到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定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支付宝信用免押租赁网络游戏装备为名,在租赁后短期内迅速转卖,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实际通过转卖游戏装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或债务清偿,未履行返还义务,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条

一审: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5)豫1024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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