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以来,被告人程某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网站,并组建多个微信群组和QQ群组,采用会员制形式收取进入群组内的成员费用,在群组内发布教程,通过登录国外一搜索引擎网站,输入关键字“吃瓜”、“爆料”,可以浏览淫秽等违法犯罪信息,至202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560.0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坦白认罪、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3560.03元及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即使不直接制作违法内容,只要通过 “收费引导”“技术搭桥” 等方式为他人获取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并牟利,就可能触犯《刑法》。对于普通网民,“翻墙” 本身存在行政违法风险,而传播违法信息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规,远离 “灰色地带” 牟利,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础。
“翻墙”软件能隐藏设备真实IP并突破网络限制,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使得境外恶意势力有可能趁机侵入我国网络,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因此,广大网民在“网络冲浪”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访问境外网站,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共筑清朗的网络家园。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