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工友们干的活一样,他们一天拿多少钱,我也得拿多少钱,就给我结了4000元,还差一万五呢!法官,你帮帮我,我干活不容易!”近日,鄢陵法院彭店法庭法官张静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原告曹某多次来到彭店法庭找法官“诉苦”,打工人遭遇劳务报酬纠纷的问题屡见不鲜,如何才能避免”白干活“?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原告曹某经人介绍为被告梁某承包的工地干活,曹某认为,自己累计工作151天,每天的报酬应与工友一致,每日应得130元,共计19630元,但被告梁某却只给其4000元,下余15630元一直未付,遂起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彭店法庭法官张静认为: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未在口头上对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过沟通、协商。活干完后,也未要求被告对其具体的工钱数额进行结算。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记工单”系本人所记,不具有客观性,对于其提供的三名证人证言在庭审中陈述对原告主张的工资要么不清楚、要么是听原告所说,三名证人的证言也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工钱数额,故对于被告是否下欠原告工钱及工钱的数额均无法予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打工人维权难在法律意识较弱,对相关证据收集不足。为了有力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在务工前双方就应协定好相关工期、薪酬等,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打卡记录;(五)欠条;(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法律实务中,产生劳务合同纠纷多是农民工群体,往往通过熟人介绍进行务工,这种用工模式是以诚实信任为基础,出现问题会相互扯皮,没有铁证来一锤定音。
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强化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事前明确约定:务工前,须与用工方(包工头)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工种、薪酬标准等核心条款。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应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可留存的方式确认相关事宜,或邀请相关工友现场见证。过程定期确认:务工期间,建议短期定期与用工方进行工量或工资结算,并尽可能形成书面凭证。若无书面材料,应注意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保存结算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如用工方未能按时支付报酬,应果断沟通并明确告知其违约后果,必要时中止提供劳务,以避免损失扩大。切勿心存侥幸、消极等待。二是做好涉诉应对与举证准备。若缺乏书面合同、欠条等直接证据,且用工方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当事人可申请知情工友出庭作证。证人应就共同务工事实、工作内容、天数、薪酬标准等关键细节作客观陈述,所有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严禁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权利的一方,法院不代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
劳务报酬能否及时、足额支付,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关系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供劳务方应诚实守信,规范薪资支付行为,及时、有效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活动如果产生纠纷,各方应依据法律条款,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用工环境。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条款。
2. 保留工作证据:定期保存考勤记录、工作交流记录等。
3. 按时核对报酬:定期与用人单位核对工作量及应得报酬。
4.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报酬被拖欠,应及时采取行动,切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