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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法案例丨工程转包后工程款归谁?法院拆解分配争议

发布时间:2025-12-26 11:01:28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是一项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后因资金问题,于2015年6月与被告张某签订《转包协议》,将工程剩余部分转包给张某。协议约定,施工结束后所收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应全部汇入张某账户,但须“经公司所有负责人商议后分配”。

然而,张某在2015年12月收到工程款478万余元后,并未告知马某,也未参与任何分配商议。直至2023年,马某才得知款项早已被张某收取,且张某拒绝分配款项,经多次沟通无效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转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转包协议》中“经公司所有负责人商议后分配”的“公司”主体认定。结合案件证据,原告马某签订相关协议时代表鄢陵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证明人身份签字,且无证据表明“公司”指被告张某自身相关主体,故认定“公司”为鄢陵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因双方无法提供完整的投资、工程量凭证,无法全面审计,法院综合工程总造价、付款进度、施工周期等情况,酌定原告马某在转包前完成工程量的70%,被告张某完成工程量的30%。扣除原告马某已收到的工程款后,法院判决张某向马某支付工程款250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制作、签订合同时,要将相关内容明确化、具体化,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当双方无法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实际施工量、投资额时,法院会以双方实际投入为原则,结合工程进度、施工周期等客观情况酌定分配比例。

提醒市场主体:工程施工涉及多方主体,款项往来复杂,工程转包应明确分配主体、分配方式等核心条款,工程款到账后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协商分配并留存书面记录;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完整的投资凭证、施工记录、结算文件等资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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