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21)豫1024执358号
赵起民与李彦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24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李彦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李彦滨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彦滨至今未能履行,现本院依法将李彦滨名下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陶城镇陶北村自建房产予以查封。
另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李彦滨名下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陶城镇陶北村自建房产拥有其他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校登记,请相关权利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院进行权利登记,逾期不登记,视为放弃权利。本案被执行人李彦滨负责通知各权利人。
在此期间,不得对被执行人李彦滨名下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陶城镇陶北村自建房产进行处分,不得妨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如发现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磊
联系电话:7263226
鄢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