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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 触犯刑律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3-08-06 15:52:49


     别人借自己钱不还,不是通过正当途径索要,而是与他人结合利用暴力讨要,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张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张某某、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被害人吕某向被告人任某借款未还,2013年4月4日,被告人任某伙同张某、张某三人,将吕某(外号胡闹)从鄢陵县某饭店带至某快捷宾馆302房间,任某指示被告人张某、张某、郭某、王某在房间内轮流看着吕某,不让其离开视线,出宾馆房间有专人跟随。4月10日又转移到某宜家居宾馆205房间,4月11日又转移到某二层小楼二楼一个房间,由被告人刘某、郭某、张某某、王某四人轮流看着。4月12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等人对吕某进行殴打。4月13日凌晨,吕某的父亲报案,民警将吕某救出。经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刘某向鄢陵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吕某已对任某等六被告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等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郭某、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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