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0万元,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时任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会计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据了解,2012年7月,苏桥镇马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就找到时任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和时任会计的刘某借款,黄某说苏桥国库没有那么多现金。于是,马某提出由他找程某出借资金,由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作为借款人,向程某借款100万元供其使用。后刘某在程某提供的10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盖章,程某将资金交与马某使用。一个月后,程某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遂从国家拨付到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粮食补贴款中支出100万元交与程某。案发后马某将100万元退还。
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苏桥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马某挪用公款100万元,归马某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兼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涉案的款项已经及时收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