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终有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柴油案就应验了这句话。被告人赵某私自改装车辆,盗窃柴油,本想发个意外之财,谁承想,正当得手准备逃离之时,车却陷到了淤泥里,因怕被人发现,赵某只好弃车而逃。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3000元。
据了解,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赵某看到了油价居高不下,便萌生了“生财之道”。他将自家的农用车改装成盗窃柴油的皮卡车,经过精心预谋后,于2012年4月20日晚,他驾驶着改装后的皮卡车,先到鄢陵县高庄至马栏公路东侧,将鄢陵县某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停放的工程车上的一组风帆牌电瓶、一组瑞宇牌电瓶及该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又到311国道北侧鄢陵县某单位门口,将鄢陵县某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此停放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眼看着赵某即将要“满载而归”,可惜事不凑巧,因前几日刚下过大雨,盗油车“不堪重负”,陷入鄢陵县某单位门口边的淤泥里,被围观群众报警,赵某见势不妙,只好弃车逃走。后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达8326元。
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