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胜酒力,却嗜酒成性,且酒后撒野,光天化日之下,“动手又动口”,不仅殴打辱骂他人,还咬掉别人半个手指头,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3年3月7日21时许,酒后的王某在鄢陵县安陵镇南关转盘附近先拦截一辆红色出租车,并对该出租车司机进行辱骂;随后,王某又拦截孙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对孙某进行辱骂,还用腰带摔打该车辆。于是,两人便厮打起来,在此过程中,王某将孙某的左手食指末节咬掉半个指节。后经鉴定,孙某伤情为轻伤。不仅如此,王某之后又对周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左膝关节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公安局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王某还用脚朝警车上跺了几脚,后被多名民警制服,当场将其抓获。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28000元,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