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他人带领债主找自己要账,双方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他人跺伤,赔偿人家20万元。2013年9月5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因误会被害人孙某某带领债主到其预制厂里要账,到孙某某家与其发生争执,后孙某用脚将孙某某的腰部跺伤。
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