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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索要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09-07-06 09:32:34


    一、案情简介

    龙某已年逾七旬,丈夫早年去世,膝下有四男一女,龙某与其他子女关系均可,唯与小儿子刘某关系不睦,双方常为家务琐事拌嘴生气,致使双方关系恶化,龙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刘某的母子关系,并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两万元。

    二、判决结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龙某承担。

    三、评析

    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龙某与刘某属直系血亲关系,非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无法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龙某抚养刘某长大成人是其法定的义务,属无偿之行为,龙某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之请求无有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伦理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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