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和法律释明不到位等原因,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理解、不选择的情况。9月9日,鄢陵县法院只乐人民法庭对一起买卖合同欠款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取得良好效果。
2012年李某建房期间多次赊购原告张某销售的瓷片、水泥等建筑材料,共欠款5619.5元。并为张某出具了两份欠条。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起诉至了鄢陵县人民法院只乐人民法庭。
法庭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向当事人详细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遂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李某应诉后,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法庭开庭后,即时做出了判决。
该案自立案到审结,用时仅9天,宣判后,李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