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志芳,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1991年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同年7月分配到鄢陵县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任只乐人民法庭庭长。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荣立三等功一次。2012年他所审结的民事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较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注重调解,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参加民事审判工作以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社会经验,让他具备了在审理案件中能调、善调、会调的功夫,他善于抓住时机,把握案件当事人的心理,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认同调解结果。如对赌气的离婚夫妻经常劝他们“宽容和体谅才是夫妻和睦相处之道”;对兄弟反目的适时地给他们解释“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道理;对不愿赡养父母的子女教育他们“养儿防老”和自古以孝为美的传统等等。不断深入群众,充分了解当地乡镇乃至各村的乡情俗理。如农村恋爱青年彩礼的给付,离异夫妻对子女和财产的安排处理,兄弟姐妹对父母赡养的约定俗成等。
二是用心调解,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他始终认为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保持“两心”:首先,要有一颗公正之心即“公心”,“公生廉,廉生威”,拒礼、拒请是最基本的,此外还必须时时注意自已的一言一行,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甚至一个眼神,一个表情,都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已有偏向的怀疑。同时法官要衡平,保持良知的公正,也就是说,调解案件时,要尽量寻求到一个公正的平衡点,要有弱势保护的思想,有社会正义的观念,还要合乎常人的价值判断,这是无论什么因素影响都必须坚持的准则。其次,法官要有一颗“为民”之心,即爱心,要把当事人视为自已的兄弟姐妹或父母,要把他们的疾苦当作自已的疾苦,换位思考,设想如果我处在这样的困境,最希望法官为我做什么,法官该怎么做?这样,我们的态度就会和蔼诚恳,学会尊重当事人。温和的接待,耐心的倾听,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把心中的怨愤和情绪排解出来,让其充分表达思想。此时法官一定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从中发现调解的切入点,有些案件就是在这样的调解步骤中迎刃而解。
三是创新调解,及时维护群众权益。作为一名法官,要案件圆满地处理好,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理案件中,他总能适时适度地拿捏,更能灵活掌握。春风化雨的安抚,亦疾亦徐的引导,稳定了情绪、拉近了感情;醍醐灌顶的警醒,一语中的的触动,促使双方当事人改变观点,做出让步,最终使的案件的得以调解解决。审判实践中,他总结出批评教育法、亲情感化法、心理疏导法、合力调解法、冷热处理法及对症下药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如审理离婚案件,对没有原则性矛盾,被告又积极要求和好的,采取“旧情重温调解法”。主要是通过让双方回忆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及一起同甘共苦的日子,让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解开疙瘩,共同展望子女的健康成长,促使调解和好。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采用“好合好散调解法”,本着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对赡养等“三养”案件,多管齐下,运用多种方法,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真情调解,有效解决群众矛盾。他说:“任何纠纷的形成都有其原因,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调解也象中医诊断疾病一样,需要望、闻、问、切”。通过判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基本事实,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生活背景、文化程度等,从而透过纷繁复杂的案情,找到案件调解的切入口,做到有的放矢。如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只是想警示对方反省而并非真想离婚。而有些赡养案件,老人诉讼的目的并非为赡养费,而是因为感到孤单需要精神关爱,或是由于子女间的矛盾引起,并非真想诉诸法律,因此对纠纷起因进行准确 “号脉”是顺利调解的一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