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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关系现象为视角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发布时间:2013-10-08 15:12:29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问题,在我国当前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常常与托人找关系打官司联系起来,而司法结果经常遭到社会公众的指责,司法不断承受越来越多的压力,使得人情与司法之间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本文以人情与司法的关系为视角,从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分析入手,就托关系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如何缓解人情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寻求人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公信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人文科学领域,对于公信力的探讨主要是在社会学和管理学范围内进行 。从词义上分析,公信力由“公”、“信”、“力”三字合成。现代汉语词典对“公”解释为:除了公平、公正的含义外,还有属于国家的或集体的以及共同的、大家承认的几种含义 。对“信”解释为:主要是在信用、相信、信奉、信息、确实及威信等几个意义上使用 。对“力”解释为:指力量,能力,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使物体获得加速度和发生形变的外因 。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公信力”之释义,通常地理解: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 ;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可见,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 。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司法公信力应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

     二、找关系现象阻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表现

     1、道德对司法的影响。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所以普通人在打官司时,更容易受传统中国道德价值的影响,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因而更能实现其自身的利益性,也更能吸引广大公众。民意更多的是道德和情感的诉求,法律和理性的“含量”较小,因此更多的普通人打官司想到的首先是在法院有没有熟人,能不能帮上忙。

    2、法院自身对司法的影响。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二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四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五是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3、当事人自身对司法的影响。一是一些当事人不了解司法,不会运用司法维护权利,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或者不知道怎么到法院打官司,无法通过司法渠道实现有效的权利救济,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黑恶势力等非法组织。二是一些当事人不信任法院,案件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打官司被误解成打关系。三是一些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有的无视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四是一些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判决,导致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不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权益,而是采用非正常手段施加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五是一些当事人不尊重法官,导致法官群体正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职业风险。

    4、权利对司法的影响。从群众心理来讲,还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现实中某些个案通过信访或者权力的介入很快得以解决,更坚定了部分人的看法,这也给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也有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了金钱或其它目的,唆使当事人缠诉、缠访,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然,还有一些制度性的因素,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还是在法院自身。

    5、信访对司法的影响。信访不信法,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涉法上访案件的日益增多,是影响司法环境的一大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认为人们群众无理上访、信访不信法,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为何上访案件数法院最多?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四级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仍旧选择上访?为什么还会有一个案件连续上访、多年上访不断的现象出现?无疑就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司法不满的强烈体现。

    三、找关系现象盛行的症结所在

    1、历史原因。

    可以说,我国有着几千年璀璨的历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老观念“自古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偏见。社会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断断续续未见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缺失的法律文化,导致群众往往以粗浅的、感性的认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化的程序感到十分排斥和不解。一旦出现败诉后果便怀疑是否司法腐败,便迁怒存在司法不公,轻者申诉上诉、重者恶意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不可否认,法治观念淡薄必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 、体制原因。

    司法体制弱化往往造就不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而目前司法体制自身弱化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模式行政化。据统计,基层法官认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干涉过多,法官认为监督多头,个案监督、事中监督、以监督名义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浓重的行政色彩,不仅使办案法官具体办案还要接受层层审批,无法自主办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突出,还使得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无视审级制度,二审终审无法实现。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据统计,基层法官认为人事、财权受制于党委政府,无法超脱地方利益最为影响司法环境。人员配置,经费拨款受制于党委政府,必然使司法依附于行政,导致司法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是司法活动功利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上门揽案等现象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司法环境。可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发展,而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一些基层贫困法院缓解自身经费压力的普遍做法,受案不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想方设法去揽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司法权运行一旦走上了以利益为驱动的轨道,哪还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3 、主体原因 。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媒体炒作,司法形象一落千丈。以民谣的形式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说,是古今以来老百姓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些年来,社会上遍地流传着嘲讽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各种民谣,如老百姓不满法官办案效率低、裁判不公及服务意识差时说的“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如老百姓不满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时说的“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同时大众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法官办案执法违法行为的新闻和发布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镜头画面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流传广泛的民谣和网络媒体鲜活的报道,其部分内容有时有夸大渲染的成分,或者说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说明这就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至少表明了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4、法官待遇原因

   (1)法官职业收入较低。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地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与类似职业相比较,作为同属政法部门的政法委、公安机关,其警衔津贴大大高于法官津贴,并有财政保障,而法官津贴虽然标准低于警衔津贴,人员数量少于警察,但该项经费必须由法官自己想办法解决。

   (2)法官政治待遇低。目前法院工作人员的级别仍然套用党政诉模式,法官等级虽然存在,但既未体现为经济待遇也未表现为政治待遇。相对于党政部门来说,因与政治待遇给予的机关或决定人距离太远,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太少,在政治方面发展的空间过于狭窄,在获取同等政治待遇上的能力处于天然的劣势。

   (3)法官缺乏身份保障。我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官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尽管有关规定十分明确,但地方党政部门并不买账,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法院作为一般行政服务部门,将法官视为一般公务员,列入当地行风评议、末位淘汰等范围,一遇有投诉,不尊重司法职业的规律和司法行为的特点,随意干扰法官办案。二是一些拥有监督权的机关,偏听偏信捕风捉影之类的指挥,轻率启动对法官的调查程序,大有不查倒法官誓不罢休之势,可最终结果证实,法官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无不当。三是机构改革中,地方人事部门无视法官法的规定,在法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执行精简人员政策为名,违背法官意愿,使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提前退居二线,说明了法官法在执行中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也印证了法院在现实政治框架中的较低地位,更表明了法官制度本身缺乏应有的保障。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及建议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要始终将“公正与效率”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以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继续推进和完善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司法公开新举措,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三是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重点抓好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三是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四是要严明法官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确保法官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打牢司法为民思想根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一是要树立司法服务意识。积极转变观念,既要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探索利民之策。三是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四是要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促进“三调联动”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仅仅依靠党委政府着力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建立完善信访终结制度,依法打击无理重访、缠访和闹访。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效果。

    (六)加强司法宣传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注重先进典型宣传,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要牢牢掌握司法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司法宣传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努力减少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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