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陈化店镇的王某来到鄢陵县人民法院,送一面锦旗给只乐法庭法官葛志芳,感谢为他为自己的孩子讨回抚养费。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尹某(男)在广东惠州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同居期间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尹甲和尹乙。2008年4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经协商达成协议:1、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2、被告给付原告现金50万元,该款已支付﹙包括原、被告之子尹甲的抚养费﹚;被告在尹甲15周岁之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0万元;原、被告之子尹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50万元。
立案后,得知被告远在惠州,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暗暗下决心,一定要尽快结案。该院只乐法庭办案法官,驱车千余里,赶到广东省惠州市,通过三天的不懈努力,多次做被告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8万元,余款42万元10年付清,自2013年11月28日起每月给付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