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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证滥伐树 构成犯罪要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21 15:18:09


    明知没有采伐证,为了谋取利益,仍然砍伐杨树,达到犯罪的标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鄢陵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采伐林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姚甲、姚乙、姚丙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单处罚金4000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姚甲经姚乙、姚丙介绍,通过南坞乡冯某收购该村河堤两侧的杨树。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姚甲、姚乙、姚丙开着机动三轮车、带着工人和油锯去伐已购买的树。姚甲、姚乙、姚丙三人在明知伐树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共滥伐杨树55棵,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杨树共计活立木蓄积量为11.2013立方米。案发后,鄢陵县森林公安局追缴非法所得73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甲、姚乙、姚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姚甲、姚乙、姚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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