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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假冒商标 触犯刑律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3-10-29 08:24:02


    为一己利润,竞冒用他人商标,结果触犯了法律。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殷某为牟取非法利润,在鄢陵县彭店乡庄头村租赁闲置厂房,购置二手饮品生产加工设备,雇佣工人,在未取得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营养快线”、“爽歪歪”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假冒“营养快线”、“爽歪歪”产品。

    案发时,鄢陵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假冒“营养快线”280毫升瓶装成品16箱(20瓶/箱)、紫色包装“营养快线”350毫升瓶装成品15箱(15瓶/箱)、黄色包装“营养快线”350毫升瓶装成品200箱(15瓶/箱)、500毫升瓶装“营养快线”成品546箱(15瓶/箱)、200毫升瓶装“爽歪歪”成品230箱(24瓶/箱)以及生产设备、半成品、生产原材料和“营养快线”、“爽歪歪”的包装塑料瓶、包装箱、商标标签等物品。

    经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公司检验,被告人殷某假冒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生产的产品均不合格。经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542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娃哈哈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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