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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产品有缺陷 造成损失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9 08:25:04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的天然气产品来说,其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燃气产品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张女士获得了17563.2元的财产损失赔偿。

  张女士家住鄢陵县某小区。2010年12月17日,她在被告鄢陵县某燃气公司购买液化气钢瓶及减压阀一套。2013年3月10日晚,张女士在家做饭时,减压阀突然爆裂,使其家里阳台上的塑钢窗脱落,塑钢窗砸在楼下他人停放的一辆轿车上,造成车辆损坏,该车维修费用15963.2元。于是,张女士赔偿该轿车所有人16000元,并支付维修阳台费用1600元。

  案发后,张女士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鄢陵某燃气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张女士有证据证明发生爆裂的减压阀系被告鄢陵县某燃气公司的产品,且该减压阀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被告鄢陵县某燃气公司不能证明其对此次事故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车辆维修费15963.2元,阳台维修费1600元,共计17563.2元。张女士超出该部分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鄢陵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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