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善恶有报 严惩活该

  发布时间:2014-03-25 14:42:01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鄢陵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柴油案应验了这句话。被告人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油价市场是再攀新高,于是,有人打起了柴油的主意。被告人赵某伙同梅某、翟某精心设计,将自家农用车改装成盗窃柴油的皮卡车,于2012年4月20日晚,经三人预谋后,驾驶着改装过的绿色皮卡车,先到鄢陵县高庄至马栏公路东侧,将鄢陵县路发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停放的工程车上的一组风帆牌电瓶、一组瑞宇牌电瓶及工程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到311国道北侧鄢陵县林业局门口,将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此停放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因天下雨,盗油车陷入林业局门口边的淤泥里,被围观群众报警,赵某等人见势不妙,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32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