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法院自成立诉调对接案件处理中心以来,采用多种方法处理诉前案件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4月9日上午,鄢陵县大马乡的梁某乖坐本村村民王某的电动三轮车外出办事,在行至本县柏梁镇姚家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席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鄢陵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席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经查,席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系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梁某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17106.53元,经鄢陵县交警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无耐,梁某将席某、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到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三被告均在外地,双方争议的标的不是太大,利用诉前调解结案不失为一种既行之有效,又能从根本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好方法,于是将该案委托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调中心接到案件后,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积极与三被告联系,针对三被告都不在一个城市,当面调解不太方便的情况下,调解员就利用电话、微信现代通讯工具,对该案进行背对背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多次调解,终于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某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4000元,被告席某不承担责任,使这起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这样结案,既解决了双方争议,又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称赞,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