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先后向男方借了13万元,后女方杳无音信,现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借款。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系高中同学,大学期间二人又相恋,并于2008年农历正月订立了婚约。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2009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郑某欠王某13万园整﹙壹拾叁万圆整﹚四年内全部还清,该债务连本带利带欠王某的情,总共壹拾叁万圆整。因借款时郑某系成年人,而其家人因被隐瞒一些事实,所以该债务由郑某偿还,与其家人无任何瓜葛。郑某 2009年11月20日”的借条一份,此后至今郑某无有音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