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尹某现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这是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该法院发出的首份被执行人失信决定书。
被告尹某先后分别向原告姜某、邱某、李某借款6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后经鄢陵县法院调解,被告仍未及时给付,三原告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有履行能力但却不自动履行,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遂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库,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去年7月份以来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推出的最新举措。按照该项规定,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