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不靠勤劳、智慧赚取金钱,光天化日多次行凶抢劫银行取款人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刘某,男,26岁,2012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伙同刘某某、王某、杨某(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城南关农村商业银行门口,尾随在农村商业银行取款的范X和石XX行至马栏镇贾庄段时,先将范X和石XX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用匕首将范X扎伤,把范X的2万元现金抢走,后赃款四人分肥。
2012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刘某伙同刘某某、王某(两人均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杨某驾驶刘某某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望风,王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刘某某、刘某到临颍县王岗镇邮政储蓄所,尾随取款人陈XX到王岗镇水牛宋村西头南北路时将其拦下,刘某某用胳膊勒住陈XX的脖子,刘某用匕首朝其胳膊上连刺三下,将陈XX按倒在地,抢走现金10325元,后赃款四人分肥。
2012年6月25日9时许,刘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杨某(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商水县邓城镇农村信用社,尾随取款人苏X林、苏X正行至邓城至张明的柏油路上时,刘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王某用脚将苏X林二人连人带车跺倒在地,王某、杨某二人下车后将苏X林二人殴打后把电车后备箱捶开,把后备箱里的66800元现金拿出,因装现金的袋子被撕破,掉出现金1700元,王某、杨某二人将65100元现金抢走,后赃款四人分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参与作案3起,抢劫现金共计95425元,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